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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千红港储概况
企业动态:
关于甲醇仓储费调整的公告
2020/5/20 16:40:49

尊敬的客户:

感谢各位客户长期以来对我司的信任和支持!

今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产业萧条,化工行业产业链需求萎靡,化工产品流通性大幅下降,导致长江沿线储罐资源紧缺,储罐需求与日俱增。为保障业内储罐需求,加快在库货物的正常流转,我司决定郑商所甲醇期货业务在办理仓单注销手续后,仓储费用收取采用以下方案执行:

1、期货仓单持有人应在仓单注销十日内凭郑商所出具的《提货通知单》到我司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司将直接转为现货。

2、期货仓单持有人在仓单注销之日(仓库办理完成货转手续)起,5日内提清货物的,仓储费收费标准:1.5元/天/吨;如5日内未提清货物的,第6日至10日内,仓储费收费标准:3元/天/吨;第11日至20日内,仓储费收费标准:6元/天/吨;21日起仓储费收费标准:15元/天/吨。以上收费标准按客户罐内实际货物数量为准,当底量不足300吨时,按300吨计费。

3、如期货仓单持有人在办理提货手续后,将货物再次转让至其他客户的,货转手续操作费按5元/吨收取。

4、槽船提货出库按10元/吨收取码头使用费,槽车提货不收装车费。

5、如货物在注销之日起20天内未提完的,仓库将不再负责保障货物品质,仓库有权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货物导罐及并罐操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货权方自行承担。

6、期货仓单注销后(即期货转现货),我司与货权方另行签订仓储协议。

 

特此告知,望各位客户理解支持,谢谢!

 

以上公告函即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南通千红石化港储有限公司。

 

 

南通千红石化港储有限公司

20205月20   


公告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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