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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乙二醇仓储费调整的公告
2020/6/15 15:37:57

尊敬的客户:

感谢各位客户长期以来对我司的信任和支持!

今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产业萧条,化工行业产业链需求萎靡,化工产品流通性大幅下降,长江沿线储罐资源紧缺,储罐需求与日俱增。为保障业内储罐需求,加快在库货物的流转,我司经研究决定,自2020619日起乙二醇新确认船舶进仓货物及货权转让免仓期到期后的仓储费用收取按以下方案执行:

1、乙二醇仓储费首期30天,50/吨。

2、超期费收费标准:货权转入方在货转免仓期结束之日起,5日内提清货物的,仓储费收费标准:1.5//吨;如5日内未提清货物的,第6日起仓储费收费标准:3//吨;底量不足500吨时,按500吨计费;库存数量低于20吨时不收取超期费,但需在3日内提清货物。

3、期货及电子盘仓单持有人在仓单注销之日(仓库办理完成货转手续)起,货权持有人仓储费收费标准参照本公告第2条款执行。

已在库乙二醇已签署合同客户在货权未发生变化前暂维持原收费标准。

特此公告,望各位客户理解支持,谢谢!

 

以上公告函解释权归南通千红石化港储有限公司。

 

 

南通千红石化港储有限公司

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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